采掘业重要法规解读
财税[2010]54号: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与原资源税条例的不同点 (1)征税的方式不同 这也是此次资源税改革的根本变化。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财税[2010]54号规定资源税以销售额的5%为税率征收资源税。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确认,也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免税规定不同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财税[2010]54号第五条: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六条: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将原油免税的范围由“加热、修井”的扩大到“自用于连续生产”,并且包括了油田范围内运输环节,不只限定为“开采过程”。 (3)减税规定不同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各单位的稠油、高凝油的单位税额低于原油,作为减税的优惠,未对高含硫天然气进行规定。财税[2010]54号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相应的减税规定也改为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于稠油、高凝油的定义在两个规定中是相同,另外又增加了对高含硫天然气的认定。 (4)新增加了对三次采油减税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了方便减税政策的实行,新增加了综合征收率、实际征收率的规定。以以前年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综合征收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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